有专利≠有保护

发布者:卓科知识产权     时间:2018-11-09

我们知道,申请专利的作用在于保护创新,而专利又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其实专利就是在特定时间内、特定范围里的合法垄断的权利。但很多人以为,申请专利就是得到了保护,可以高枕无忧了。实则不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有专利也未必得到保护。

 

1.公开了不应该公开的技术秘密。专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公开”换“保护”。即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规定要公开技术内容,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因此,申请专利,必须将需要保护的技术公开,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获得与公开的内容相匹配的保护。


2.保护范围过小。专利有技术属性,也有法律属性,但最终体现在独占权利上的,是法律属性。因此,其保护的不是产品或技术本身,而是专利文件中记载的文字或图片。一些专利申请文件,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失误,在专利文件中记载了过多的内容,他人只有与文件中的内容基本相同才算侵权,部分相同未必侵权,为他人避开专利权提供了便利。


3.仅保护局部内容。一件新产品或一项新技术,往往会涉及到多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诞生多个需要保护的专利点。但是,有的申请人顾及专利费用,有的人对专利保护的认识不够,仅仅申请一件或几件专利,以为就保护了产品的全部。殊不知这样仅仅保护了产品或技术的一部分。要想对产品或技术全面保护,需要从不同维度全方位进行,且专利数量不应该作为是否保护的标准。一件产品可以有多个专利,一项专利可以应用在多个产品上,专利与产品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

 

因此,有专利并不一定得到了有效保护,更应该注重专利保护的质量,只有经过系统规划后,选择合理的时机,公开合适的内容的专利申请,才可能实现真正保护。

 


 

 

 






分享到:
咨询电话:0755-21675761 卓科微信公众号